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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协商制度设计更细化
发表时间:2012-10-15 09:2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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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协商是人民政协的首要职能,其本质是一种国家治理的重要理念和方式。但在以前的实际操作中,由于没有科学规范的程序设计,常常是&“想协商就协商、不想协商就不协商&”,&“协商决策两张皮&”。现实种种令许多人感到,政治协商形式大于实效。 2006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在程序上对政治协商的准备、协商的过程、协商结果的反馈三个阶段提出了明确要求,成为我国政治制度和政党制度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建设的新亮点。一场政治实验也由此开启。 但整体来看,此项工作由于刚刚起步,涉及许多理论与实践问题仍需进一步研究探索。比如一些地方的规定仍是原则性语句,表现为常常使用&“重要&”、&“重大&”、&“一般&”、&“至少&”、&“原则上&”、&“除特殊情况外&”等不规范的文字表述;许多地方在协商内容上,由于部门协调机制不顺畅,并未将立法协商列入,同时与公众利益息息相关的公共政策的制定,也未纳入协商范围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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