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毕业生入伍 国家代偿学费
您的位置: 首页 >高教视点
高校毕业生入伍 国家代偿学费
发表时间:2009-06-16 00:00:00 点击次数:

                                    2009年06月12日 08:01  来源:人民日报

      记者6月11日从教育部获悉,为积极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教育部、财政部、解放军总参谋部、公安部等部门日前以空前力度出台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与以往相比,这些优惠政策力度更大,措施更实,更加着眼于毕业生成长成才,凸显以下政策亮点。
    
    入伍相当于免费上大学
    
    
参加预征不影响就业
    
    
优秀者可直接选拔为军官
    
    
毕业生入伍后,在服义务兵役期间,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取得相应学位、表现优秀、符合总政治部有关规定的可以直接选拔为军官。
    
    退役享受更多升学优惠
    
    
服役期满办就业手续方便
    

    高校毕业生服役期满择业可参照应届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和户档迁转手续。入伍高校毕业生退出现役后,可参照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证并办理户档迁转手续。申请办理就业报到证的期限从退出现役当年的12月1日起至次年12月31日止。
    
    毕业生入伍预征流程
    
    
5—6月:学生向所在学校武装部门或学生管理部门报名。
    5—6月:按照当地征兵办公室的统一安排,参加身体初检、政治初审。
    6月15日前: 被确定为预征对象后,填写《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和《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提供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的毕业后还款计划书复印件,一并交到学校。
    6月30日前: 《登记表》和《申请表》经学校确认并加盖公章后,由预征对象本人保存。
    10月31日前:预征对象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报名应征,并将《登记表》和《申请表》交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12月31日前:预征对象经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后,收到《应征入伍通知书》。
    次年2月后:学校将入伍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款项汇至指定银行账户或贷款银行。
    
    (2009年06月12日)